经济日报·中国经济网记者 佘 颖
奔驰车女车主维权事件告一段落,但汽车消费维权方面的普法、修法之路仍任重道远。“如果按照当前的三包政策,这台奔驰车根本退换不了。”4月17日,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举办的“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”上,专家们指出,当前的汽车售后政策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维权,监管部门、司法部门应该及时推动相关法规修订工作
“PDI”有损消费者知情权
这次奔驰车车主维权事件,让一个陌生词汇“PDI”进入了大众视野。在最初的诉求和最后的和解中,车主都提到了这辆车的PDI检测。
车主和奔驰方所提供的“PDI”检测,全称叫“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”。2017年,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12家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,制定了《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》。值得注意的是,本次引发风波的北京梅赛德斯—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利星行汽车,也是该标准的起草方之一。
在这份由行业协会和汽车厂商、经销商起草的检测标准中,规定了新车交付消费者时,应向消费者提供乘用车新车“PDI”检查表,同时还规定了11条必须告知消费者的重大问题情形,包括发动机总成主要零件修复、变速器总成主要零件修复、制动系统主要零件、制动系统主要零件的修复,等等。但其中也隐含了一个“后门”——即“不属于上述应当告知的项目,但是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%的”,换言之,如果修复费用未超过5%的问题,则可以不告知消费者。
“按照指引条款,如果车身经过未钣金修复后的喷漆,只要费用不超过5%,也可以不告诉消费者。”原北京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范武认为,作为消费者,浑然不知自己购买到的新车是经过了喷漆修复的,显然被侵犯了知情权。
王范武表示,“PDI”规则作为行业协会和厂商制定的服务指引,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,其条款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抵触时,应视为无效条款。经销商决不能以消费者接受了“PDI”检测结果为由,拒绝为消费者进行退换维修等服务。
中消协同时表示,企业联合制定的“PDI”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范,不应对消费者实体权利做出限制。至于其中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,应根据消费者诉求,结合有关实践争议案例进行修改完善。
汽车三包政策对消费者不利
4月17日,女车主与奔驰达成和解,退了这辆问题车,免费换新,还获得了其他补偿。虽然有网友质疑女车主白折腾了,没有达到退一赔三,但业内专家表示,女车主其实已经很幸运了。
“目前的汽车三包规定说的是燃油泄漏,这辆奔驰车是机油泄漏,严格来说,车根本退不了!”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解释说,根据原质检总局制定的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,退换车辆的条件极其严苛——“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(以先到者为准),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、制动系统失效、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,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。”
超过这一期限,又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,要想更换或退货,必须是:一、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,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;二、发动机、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,或者发动机、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,累计更换2次后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发动机、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;三、转向系统、制动系统、悬架系统、前/后桥、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,累计更换2次后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;转向系统、制动系统、悬架系统、前/后桥、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,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,具体要求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。
“这位奔驰女车主的情况是机油泄漏,不属于三包规定中的燃油泄露、制动系统、转向系统、发动机、变速器等大故障,也没有发生车身开裂等严重故障,更没有维修两次不能解决,按照三包规定,只能修理。”朱巍认为,如果汽车出现了以上问题,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受到重大损失,此时再谈退换车辆,已经太晚了。
记者注意到,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修订稿里,三包中的退换规定也只是增加了电动汽车的部分,对燃油汽车的退换规定没有调整。
对此,中消协表示,汽车产品合格交付,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。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“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”。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八条规定,“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,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,不得出厂销售”。
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,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,两者不应混同。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,消费者可以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“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,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”。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,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实践中,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不合格车辆,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,有违法律规定。
同时,专家和中消协一致呼吁,在修订汽车三包政策时,应该以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为依据,保护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。当汽车三包规定与法律抵触时,应该以法律为准,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。
乱收费现象亟待整治
这次奔驰车事件中的15000元金融服务费成为焦点。事先并未明说,事后也没有发票,这笔钱收的颇为可疑。
西安这位女车主经历的奔驰车事件不是个案,也不偶然。早在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的汽车投诉分析中,就涉及金融服务问题,包括:部分经营者强制消费者在购车时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,强制贷款购车的消费者缴纳金融服务费等;汽车经销商规定车主在按揭还贷期间,每年必须在店内续保,否则押金不予退还;宣传零费率车贷,却收取按揭手续费,导致购车纠纷。
对此,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晓晶表示,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,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“…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”。第十六条规定,“……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……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”。